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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者先富”是法治社会的瑕疵
  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与百姓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分组审议。郑功成委员在审议中说:我们有食品安全法,还有一批法规与规章,包括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等等,为什么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还是执法不严,执法主体形同虚设,法律法规没有落到实处,结果是违法者先富,越违法越易富,不顾人命者则暴富。 (7月4日《济南日报》)
  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损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养肥的是胆大妄为的违法商贩,讽刺的是推诿扯皮的执法部门。郑功成委员的发言可谓一针见血、入木三分。在各种法规规章健全的情况下,食品领域违法依然猖獗,执法部门责无旁贷。
  按照正常规律,商家逐利是本能,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能触碰法律法规的 “红线”,高悬的法律制裁“利剑”让他们望而却步。然而在食品领域,好多商家已经不按规矩出牌,只要能获得巨额利润,就会把法律法规抛到脑后,就会把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抛到脑后,违规添加、肆意妄为。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乱象?那是因为有人尝到了甜头,违法非但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而且因违法而财源滚滚、收入大增。 “违法者先富”的不良效应,让更多的人铤而走险,走上违法之路。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因体制原因各管一段,分工不清,形不成执法合力,维护不了法律尊严,这样的执法主体形同虚设,这样的执法虚而无力。不改变食品执法“散而不实”的现状,食品安全事故很难得到根治。
  推而广之,违法者先富的现象不仅发生在食品领域。违法开矿的“煤老板”,非法使用智障劳工的“黑砖窑主”,不执行国家调控政策的房地产商,偷税漏税的企业主及个人,收受“红包”、“回扣”及贿赂的特定社会群体,都是违法先富的典型代表。在我国已经步入法治社会,在依法治国的声音响彻神州大地各个角落的今天,违法者先富现象是法治社会的瑕疵。
  我们不缺法律法规,缺少的是“有法必依”的底气,缺少的是“执法必严”的勇气,缺少的是“违法必究”的杀气。让每一项事关群众利益的法律法规都落到实处,让每一个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者都得到惩处,违法先富现象才会得到遏制,社会才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才会更加幸福美满。
□本报评论员 杜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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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要闻·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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