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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4企业购节能设备享抵免税政策
抵免所得税933.71万元
作者:张志宁
  本报讯 (见习记者 张志宁 通讯员 吴香波)5月13日,省经信委、财政厅、国税局、节能办联合公布了2010年度企业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确认名单,我市4企业按照相应规定抵免所得税933.71万元。
  据了解,我市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齐鲁晟华制药有限公司、齐鲁安替 (临邑)制药有限公司、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4家企业投资9337.1万元购置并投入使用的27种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符合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标准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可抵免所得税933.71万元,其中莱钢公司抵免所得税835万元。
  为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保护环境,国家规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购买并投入使用相关专用设备的企业,均可按比例抵免所得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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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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