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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禁止不安全食品处理后再卖

  本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5月23日在其网站就《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列入不安全食品范围,规定了食品召回的详细流程,并强调,不得将不安全食品经无害化处理后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在职责分工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并对召回效果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而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责令其召回并向社会公告;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确认食品及其原料属于被污染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企业召回并向社会公告。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召回并向社会公告。

57名公务人员涉“食”犯罪被查

  据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7件57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7件18人,渎职犯罪20件39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介绍说,去年9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220人,提起公诉65件1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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