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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计生管理新规
育龄妇女迁户口须开计生证明
作者:邓静
  本报讯 (记者 邓静 通讯员 吴长远)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移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强化人口计生证明查验,防止已婚育龄妇女利用户口迁移违法生育。
  严格人口计生证明查验和户口迁移信息通报制度。已婚育龄妇女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需事先到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人口计生证明。在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前,需携带人口计生证明到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我市辖区内迁入的,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将查验人口计生证明,并利用WIS系统核对迁出地信息是否与证明内容一致,审核无误后纳入管理服务范围,同时向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对从我市辖区外迁入的,将查验迁出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人口计生证明。迁入人员有违法生育现象的,同时查验迁出地出具的有效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加强对户口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跟踪管理。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将跟踪落实迁出人员的管理情况,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超过30天还不能证实已经纳入迁入地计划生育管理的,由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继续承担其计生管理责任;对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仍在原户籍地居住生活的,按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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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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