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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累犯和八类重罪罪犯
  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明确了累犯和八类重罪罪犯的刑罚期限。
  此前的草案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八类重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的减刑期限分别作出了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此规定修改为: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不能少于十三年。
(据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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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版:国际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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