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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除纳税上的特权意识
  浙江省两会上,政协委员周建桥提交《关于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建议》,提出:造成拥堵的主要原因是私家车增长过快。他建议, “不为国家纳税,却给国家增加额外的负担,应限制他们买车。”同时,提高购车门槛,“只有企业或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个人才有购车资格。” (1月17日 《东方早报》)
  近段时间关于 “同税同权”的讨论比较热闹。所谓 “同权”,其实就是国民待遇上的无差别。不少人认为,有人纳税多,有人纳税少,按说公共服务或公共福利应该区别一下。这种思路就陷入了误区。不管你纳税多还是少,所尽的公民义务都是一致的。事实上,对于高收入者而言,在取得更多收入的过程中,已间接享用了更多的公共资源。尤其是,在一个初次分配尚不算公平的环境下,公共资源是向高收入群体倾斜的,他们虽然缴税更多,但公民义务并没有超额贡献。
  具体到私家车的问题上。私家车占用的交通资源远比行人多,但私家车背后的税费却是行人不必负担的。当然,车与车之间也有区别。周先生说: “现在买一辆中等私家车,加上养车成本,大概也要20万元。而买经济适用型车辆的人占用的公共资源成本,如道路、车位是一样的。”话虽如此,但中等车辆相较于经济适用型车辆的高额成本并非全都是税费支出,而税费支出在考虑到环保污染因素后,实际上也是一样的,因而任何类型的车辆所付出的公共成本都是一样的。
  从纳税资格上提升门槛,如果适用于私家车,则可以依此类推,适用于很多领域。如此一来,则无所谓 “同税同权”,我们大可以根据纳税多少,划分公民等级,岂不荒谬?
  只要是公民,尽了公民义务,就应享受无差别的国民待遇,享受无差别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体现于纳税上的门槛,不过是特权意识的变种罢了。
□肖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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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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