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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再次提请审议
■增加食品监管渎职刑责条款 ■醉驾即处以拘役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听取了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已经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作出了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限制减刑、不得假释的规定;加重了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提高了刑期;明确“扒窃”行为入罪,对“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将依法惩处;等等。

“重拳”保食品安全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草案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从前几年的苏丹红、三聚氰胺到最近的植物奶油、树胶冒充蜂胶等等,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更是人们心中永远难忘的伤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原来也可以适用于刑法中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这次将其单列一条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刑法修改中加强对民生保护的主线和意图。
  另外,草案在关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的处罚规定中,把“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内容去掉,即不论是否中毒或患病,只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将受到处罚。同时该条款中也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严惩“马路杀手”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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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版:国际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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