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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知识问答(二)
作者:市财政局会计科
  《会计法》对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什么是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答:《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包括以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主体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以及以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主体的政府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体系,规范了我国企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
  《会计法》对会计核算依据有什么要求?
  答: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哪些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答: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法》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市财政局会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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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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