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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知识问答 (一)
作者:市财政局会计科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 《会计法》第一条规定: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会计法》规定,会计工作应由哪个部门管理?
  答: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会计法》对会计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 《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按照现行 《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这是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基本职责的规定。
  《会计法》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市财政局会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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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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