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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少年回归社会无障碍
我市全面推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作者:冯光华
  本报讯(记者 冯光华 通讯员 郑春笋 刘林林)4月10日,市综治委、中级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等10个单位联合签发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实施细则,标志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市全面实施,德州也成为全省率先整建制推行这一制度的地级市。
  “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如果因为初犯、偶犯,而终生贴上罪犯的标签,会使犯罪人长期被排斥于社会正常生活之外,有可能成为社会秩序的对抗者,甚至导致再次犯罪。”市中级法院院长尚洪立介绍,推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目的就是用教育感化犯罪,通过学校、家庭和相关单位部门的合作,为失足未成年人创造宽松的学习、就业环境,使他们回归社会无障碍。
  市中级法院少年法庭庭长白光锋说,最高法院2009年3月出台的第三个五年法院司法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在这一背景下,去年,乐陵市在全省率先试行失足少年“前科消灭”制度。一年多来,在乐陵11个部门的大力合作下,已有28名失足少年摘掉了犯罪标签,实现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归“零”。这一做法也得到省高院少年审判指导小组负责人的充分肯定。在此基础上,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 “前科消灭”制度。
  据介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指依法被宣告有罪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缓刑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时,法定机关依据一定程序有条件地封存其犯罪档案,刑事判决书不进入其学生档案和人事档案,从而视为其未受过刑事处分。对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的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以及从事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职业时,与其他人享有同等权利,免除其报告义务,学校和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曾经犯罪而拒绝复学、升学、就业和录用。如果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遭受歧视或变相歧视,他们有权利向相关单位申诉,有关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理。“这一规定将保障失足未成年人的升学、就业权利,实现帮教管理人性化。”白光锋说。
  据了解,我市每年审理的未成年人案在150件左右,适用“前科消灭”制度的案件将占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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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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