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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当“旷工”的企业能走多远?
  程女士是西安某公司员工,最近单位出台新规:迟到超过半小时,一律按旷工处理,罚款200元,连续三次迟到超过半小时,就按照三次旷工处理,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程女士说,大家私下对制度不满,但没有人敢向领导反映。
  笔者在其他一些企业了解到,有类似处罚制度的企业还有不少。
  只要是职场中人,想必除了旱涝保收的体制内单位以外,都不会对程女士公司的规定感到陌生,只是程度不同罢了。既然程女士反映的问题并非个案,那就有了议论的普遍价值。
  以笔者愚见,西安这家企业的规定,既缺乏人本理念,又抹煞了其中的法律界限,是制度设计的严重错位。首先,迟到就是迟到,早退就是早退,它和旷工性质不同。迟到早退可能是违纪行为,也可能不是违纪行为。而“旷工”一旦认定,就必是“违纪”无疑。所以,用对待违纪的处理办法处理迟到早退,显得不够严谨。何况有些迟到原因,比如交通拥堵、天气骤变、疾病突发……都是可以谅解的客观原因,不能因此痛下杀手不加区别。其次,罚款额度,也有一个量的适度把握,超“量”就会引起“质”的变化。什么是合适的量呢?这就要遵循对等原则,“奖”和“罚”必须一致。员工违纪受到处罚,那么遵纪就应给予奖励。再次,从激励的原则上说,处罚的负激励和表彰的正激励不能同日而语。不分清红皂白地过度处罚,也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格格不入。
  诺斯说过,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从功能上说,制度就是通过内部和外部的强制力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减少不确定性的交易后果,形成稳定的交易预期,并尽量减少交易费用。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无疑也有着某种交易。从这点上说,一个制度是否合理,就看它是否具有这种功能。因而,一个遭受大家普遍不满的制度,显然难当此任,尽管这种不满因弱势地位不敢表达。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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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5 版:民生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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