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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执法与文明守法
  在街头,有时会看见一些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当众争吵的现象象,甚至双方相互推搡或打骂。近日,《河南省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焦点是:“执法人员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应当予以警告,要求其停止行为,但不能进行回击;遇到恶意阻挠、野蛮挑衅时,应当及时上报,保持克制,理智处理,尽可能避免矛盾升级”。
  笔者以为,这一“若干规定”,本意在于规范执法行为,体现“文明执法”精神。但“法之不行”,原因有二:一是违法者无视法律尊严,随意触犯法律和对抗法律;二是执法者野蛮执法,结果不但于事无补反而激成事变。
  因此,要做到文明执法并非是执法者单方面的事,而是公民与执法者双方共同的事,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是有必要配套制定 “公民文明守法”的有关规定,以作为“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在发生争执时,有关人员应听从执法人员的调解,拒不接受调解,甚至对执法人员“谩骂、攻击或推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一些公民藐视法律,干扰执法人员执法是造成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冲突的一个原因。因此,要消除两者之间的冲突,前提则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做到尊法、畏法、守法。也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方能为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创造条件。
  二是执法人员执法要有理、有节。所谓有理,就是依据法律进行执法,对违法者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得超越执法限度。所谓有节,就是不能将文明执法变为软弱执法,一味地寻求相安无事,息事宁人。如果执法人员软弱可欺,那么损害的将是国家法律的尊严。以街头闹事为例,警察出面制止,闹事者仍无收敛之意,并频频冲击警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过份强调文明执法,一味地容忍、退让,甚至于坐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这岂是百姓所愿意看到的结局?
  我以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情况各异,关键是倡导公民守法精神和执法者的文明执法精神。由于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如果没有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事先就对执法人员进行约束,恐怕会产生执法人员不敢执法和软弱执法的现象,如出现这种情况,同样也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负面影响。  □曾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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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版:城市·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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