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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就餐丢车酒店相应担责
  案例回放
  2007年7月1日晚,叶某与家人在某酒店就餐时,将其所有的一辆摩托车停放在酒店门前停车区域内,没有告知酒店工作人员就进去吃饭。就餐后出来,发现该车被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立案侦查,但至今未破案。经与酒店交涉赔偿问题,酒店以“已在门前设‘只提供车位停车,不作保管,遗失自负’告示牌,己方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叶某只好向法院起诉酒店业主,请求判令酒店业主赔偿经济损失9600元。
  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某酒店的业主赔偿原告叶某经济损失的30%,即2186.62元。
法官说法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依照法律,酒店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因就餐停放在其门前停车区域内的车辆安全,对在安全管理上未能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致使消费者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叶某驾车到酒店就餐,双方构成以饮食服务为内容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酒店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是其为增强竞争力、实现营利目的而提供的配套服务,是餐饮服务的延伸。酒店依法应保障消费者因就餐停放在其门前停车区域内的车辆安全,由于其在安全管理上未能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致使叶某车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不能免除其相应责任。因此酒店在门前设“只提供车位停车,不作保管,遗失自负”告示牌是无效的。但是,由于叶某停车时没有告知酒店工作人员加以看管,对于其车辆的丢失,存在较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酒店则因没有派人看管门前停放的车辆,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王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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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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