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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
可怕的“潜规则”背后


  贵州省纳雍县维新镇一驾驶员开车撞伤路人后,不但不立即采取措施救助伤者,反而在片刻的犹豫后加大油门,对受害人进行再次碾压,致其死亡。这一事件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引起人们关注。
  “宁可撞死,不要撞伤。”这是时下一些司机持有的 “可怕”想法。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不仅在贵州,在全国其他一些省市,本不该发生的惨剧时有发生。这种令人匪夷所思行为的出现,其原因何在?是人性的沦丧还是制度的缺憾?
  “撞伤人送医院麻烦得很”
  今年3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纳雍县维新镇的肇事司机杨三三驾驶的厢式货车突然失控,将路边的村民陈尚友撞倒。之后,杨三三不仅未采取任何救助行动,反而发动车子再次碾压陈的身体,直至附近村民上来围观。此时,陈尚友已奄奄一息,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出事时,货车上除驾驶员杨三三外,还有车主殷红及其哥哥在场。殷红的哥哥描述了事件的经过:事发时,货车行驶在上坡路段,车上三人均在吸烟。突然间,驾驶员杨三三的烟头抖落在内衣里,杨三三惊慌失措,双手松开方向盘,以致车身失控,撞倒了在路边的陈尚友。杨三三下车看了看陈尚友的伤情后说:“我撞人了,送医院麻烦得很……”于是再次发动货车对伤者进行碾压。殷红表示,事故发生后,他们告诫杨三三不要过激,但杨三三面色狰狞,怎么劝也劝不住。
  这位肇事司机在警方的审讯中承认,撞伤陈尚友后,继续行凶的原因是 “不想送医院,是嫌麻烦,一次性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还省事些”。
  3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杨三三已被警方刑事拘留。鉴于嫌疑人杨三三在事故发生后,继续行凶杀人的性质恶劣,纳雍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实施拘捕。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
  据了解,受害人陈尚友今年39岁,是家中的顶梁柱,家有老人、妻儿,遭遇不幸后,他的家庭已濒临绝境。
  “撞伤不如撞死”成潜规则,谁之过?
  近年来,二次碾压事件不断发生。血淋淋的事实表明,这种“撞伤不如撞死”的行为,已成为很多无良驾驶员的一种残忍的潜规则。
  在一家大型网站的论坛中,一篇题为《“撞伤”不如“撞死”的背后》的原创帖子中说,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最高15万元,再加上丧葬费等,也就赔偿二十多万元。但如果将人致伤或致残,赔偿数额可能远远大于撞死人,因此,“撞伤不如撞死”这种想法在司机中广为流传。文章指出,悲剧一再上演,一是由于赔偿制度的缺失,二是某些司机良心与道德的沦丧所致。
  跟帖的网民普遍认为,司机应该具有起码的人性,不能为了少赔偿而故意杀人。一些肇事司机选择“撞伤不如撞死”,表面上看来是在撞伤与撞死的赔偿金之间进行比较,实质则是在他人的生命与自己的私利相冲突时选择了后者。
  更多的网民则直指制度的缺陷。一网民发帖说:“对那些恶意撞人的车主,舆论一片谴责,自无疑义。然而我们更应该反思,是不是在某些制度设计上出了问题,以至于人们被迫要计算这笔撞伤和撞死的账?”
  还有网民认为,由于撞死一个人所要付出的成本要远远低于撞伤一个人,而人总是要趋利避害的,所以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撞死了,司机面临的是一次性的赔偿,不管赔偿的数额多大,但最终都有上限。但若是撞伤了,司机面临的则是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种种费用,其数额可能会是一个天文数字。“这种不合理的赔偿制度,是导致司机采取极端行为的根源。”
  “一般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加上丧葬费等有二十多万,很多司机在撞伤或撞死人后无力承担。但如果办好各类保险,就不会有这么多顾虑了。交强险的责任赔付限额为6万元,余下的部分还可以交商业险进行补充。”贵阳市交警中队某事故中队一位交警介绍说。他认为,一些肇事司机选择“撞伤不如撞死”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由于司机的法律意识缺乏导致的。
  如何减少或避免“再次碾压”悲剧的发生?
“撞伤人是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处罚不重。而二次碾压则是故意犯罪,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是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可判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兴国认为,二次碾压属于刑事犯罪,将受到法律严惩,这样的代价无法用金钱衡量。他建议,应加大打击力度,对二次碾压行为加以严惩,起到法律威慑作用。
  “出现这种现象,说明某些司机也缺乏对生命的重视和敬畏”,黄兴国说,“司机也应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哪天自己的家人被撞伤,又该如何呢?”
  他还指出,现在社会一些不良风气也是造成司机怕麻烦、宁愿撞死伤者的重要原因。“有的人被撞了,赖在医院不出来,或是对司机进行敲诈,会让司机产生恐惧心理。”这一少部分人的不良行为,进一步催生了“二次碾压”的悲剧。“发生这种悲剧,有时候不仅仅是司机单方面的问题。我们总是谴责司机没道德,其实全社会都应该对此进行反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韩轶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很多司机之所以会选择二次碾压伤者,最主要的原因是行为人存在侥幸心理,以为以后不会被发现,能蒙混过关。他认为,司机首先应考虑的是无意撞伤人和二次碾压致人死亡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而不是赔偿问题。“很多司机不了解这两种行为的性质及应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以为二者性质一样,都是交通肇事。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会从保护自我的角度选择付出代价较小的行为。司机如果知道二次碾压是故意杀人罪,不会当交通肇事处理,处罚更严重,就不会那样做了。”韩轶教授认为,赔偿制度不是主要原因,法律在制定赔偿制度时已考虑到了现实生活水平。
  对此,韩轶教授建议,可以在准驾驶员接受培训时,就让他们知道撞伤人要在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如逃逸或二次碾压,处罚更严重,让其了解如何承担责任和减少损失。“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使驾驶员们明白各种行为的性质。”
□胡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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