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自9月5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受到各界广泛关注。截至2007年10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1406条,群众来信60件。
着眼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群众就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调整法律适用范围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此,有的群众提出,这一条款关于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的规定不够全面,还应当包括生活污染及第三产业等方面造成的污染。
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群众认为,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
有人提出,政府不仅要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管,更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有人建议,将各地推行多年的市(县)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在修订草案中作出规定。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以及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政绩的硬指标。有人建议,应当对省级之间、市级之间的水污染防治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防止推诿扯皮。
科学确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关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问题,征求意见中,有人提出,水域纳污能力是由水资源条件决定的,在汛期和旱期、南方和北方各不相同,因此,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不能以政府签订的责任书为依据,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条件确定。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只能作为考核政府重点水污染物削减和控制总量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建议针对不同时期、不同水域,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人提出,要求地方削减和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充分考虑地方差异,重点应当放在重污染地区或水环境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地区。
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管
在征求意见中,各界群众对排污费等关于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针对排污费问题,有人建议,保留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对超标排污企业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规定;对超标排污的,包括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污的,既要征收超标排污费,还要处以罚款,以增加其违法成本。有人提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未达标的,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责令其达标排放。也有人提出,修订草案中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达标排放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的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其他排污单位,以体现公平原则,鼓励所有排污单位加大污水处理力度。
此外,还有群众建议,将排污费修改为生态税,可先在水污染防治中试行,再推广到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建议增加有关水污染防治社会监督规定
征求意见中,有的群众提出,公众是水污染的最终受害者,因此,公众应当是水污染防治最有力的监督者。建议修订草案增加有关公众监督的规定,明确对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的投诉渠道或检举机制。有人建议,建立24小时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水污染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增加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的规定,以调动民众,尤其是企业员工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中,许多群众提出,应通过修改法律,进一步明确水污染防治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针对罚款数额问题,有的群众提出,修订草案对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偏低,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针对处罚措施问题,有的群众提出,修订草案赋予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非法排污单位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权力,但没有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建议增加执法手段,对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必要时可以通知供电、供水等部门停供生产用电、用水等。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