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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特别规定
上市保险公司需定期披露赔付率和退保率
  据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 根据证监会3日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市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会计数据、财务指标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已赚保费、投资资产、未决赔款准备金(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非寿险)、赔付支出;已赚保费增长率、投资收益率、综合成本率(非寿险)、综合赔付率(非寿险)及退保率(寿险)。
  保险公司应当按主要险种类别及账龄披露报告期末应收保费构成。应收保费中如有持有保险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予以说明。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若发生总精算师发生变动,偿付能力不足,设立、撤销、合并分支机构,险种费率变化,以及政策变动等情形之一,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此外,保险公司在披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时,应当同时披露总精算师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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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国际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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