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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规定不得拒录传染病源携带者
●因携带乙肝病毒被辞可申诉 ●单位不得将乙肝纳入体检
  据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 卫生部数据显示,我国现有1亿多名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些人在就业过程中往往受到歧视。继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近日联合下发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后,来自这两个部的司局长13日在中央政府网围绕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进行了在线访谈。
  “我已经因为体检不过被拒绝三次了。”广州某重点高校即将毕业的一位研究生在网上发帖说,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就业总是忧心忡忡,希望国家能真正重视起来。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强调:“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之外,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其他人享有完全平等的就业权利。”
  根据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5月1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刘丹华指出,用人单位如因携带乙肝病毒拒绝录用或辞退劳动者,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有网友提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出台后,一些地方一方面要求医院取消常规体检中的 “两对半”检查,另一方面却规定在得到企业授权后可以进行检查。网友“携带者”问,企业有资格授权检查员工的“两对半”情况么?希望国家能采取措施禁止“两对半”检查,在需要检查的行业,统一授权检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回答说,如果企业授权,就违反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精神。
  刘丹华强调,除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其他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在研究制定意见时,认为这一条是比较容易操作的抓手。如果不检查,保护了他们的隐私,也就为维护他们的权利提供了较好的环境。
  “我们一定要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国家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郝阳说,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有法律约束,但有时还被泄漏。作为医疗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医务工作者知法、懂法、守法。今后,在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保护方面,还会进一步制订相应的措施。
  消除就业歧视在各国都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结构矛盾非常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就业岗位面临非常激烈的竞争,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面临更大的困难。
  刘丹华坦承,确实像有些网友担心的那样,当前这项工作还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所以现在不能设立行政处罚。但有个好消息,就业促进法正在修改中,草案在征求意见,其中对就业歧视方面的反映强烈,现已准备把公平就业作为专门一章,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如果就业促进法包括这个内容、今年能够获得通过的话,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就有法律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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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国际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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