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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德周刊20181012期 >> 第02版:柳湖
国家税务总局齐河县税务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德州齐河税强催[2018]1号
  山东三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14256693081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到齐河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欠缴税款。
  2.到齐河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同时缴纳因逾期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玉梅 联系电话:0534-567965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局齐河县税务局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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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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