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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三)
作者:党群工作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开展了十二轮巡视,从2013年5月第一轮巡视正式启动,到2017年6月最后一轮巡视反馈结束,共巡视277个单位党组织,实现了党的历史上首次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的目标。
  巡视全覆盖彰显了我们党有贪必查、有腐必究的决心。根据巡视工作积累的经验,为了保障巡视监督全覆盖的扎实推进,我们党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 2015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首次将“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明确写入总则。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党内法规中首次明确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此后,根据巡视工作新进展,2017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再次对巡视工作条例进行修改。将第二条原第一款修改为,“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在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在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在实现巡视全覆盖实践的基础上,十九大在党章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中,将原第十三条第四款巡视制度拓展为第十四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这一规定,是落实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为推动巡视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是我们党在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加强巡视工作方面的重要创新。
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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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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