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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将设20亿元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采取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资金■设立产业类、创业创新类、基础设施类、乡村振兴类子基金
作者:于斌
  本报讯(记者于斌通讯员张敬)近日,我区印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办法》,规范基金操作流程,为经开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提供政策依据和支撑。
  经开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由区管委会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全区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采取引导基金、子基金二级架构,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等形式,形成不少于20亿元的基金规模,重点支持设立产业类、创业创新类、基础设施类、乡村振兴类子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引导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占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直接投资项目企业的比例不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20%。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投资于区内的资金比例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的2倍。在基金的收益分配与风险控制方面,引导基金可通过适当让利方式,鼓励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长、风险性高、收益率低的项目,但让利应以引导基金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引导基金本金。《激励办法》适用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新设(迁入),纳入全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规定各类基金及管理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引导基金让利、财政扶持、资源开放、人才引进等五大类优惠政策。其中,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新设或者迁入,符合一定投资规模的,可按照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1.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只基金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购买办公场所的,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两年给予50%的租房补贴。《激励办法》鼓励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经开区创新创业类项目,凡投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基金,符合一定投资规模的,按照实际投资额度1.5%的比例给予奖励。
  此外,基金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以下任意一种奖励方案。一是基金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对区级财力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照对区级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二是基金当年达到对区级财力贡献100万人民币(含)以上,可按区级财力贡献部分的7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8年。
  据介绍,为保证基金顺利运行,真正服务于新旧动能转换,我区将成立基金论证评审委员会,统筹负责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重大事项,区属国有企业建能实业和开融投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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