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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铜线变铝线 调解赔偿23.9万元
作者:一
  本报讯 (通讯员 刘贵连 晏永胜)2014年6月3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德州乐翰焊条有限公司投诉称,2011年1月24日,该公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气设备公司订购了箱变一台,其中1000WVA干式变压器一台,单价为人民币8.9万元。 2014年4月3日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冒烟现象,该公司立即通知电气设备公司进行维修,后经变压器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鉴定该变压器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德州乐翰焊条有限公司发现该变压器与当时签合同订购的变压器材质不一样,该变压器为铝箔变压器,而不是要订购的铜箔变压器。认为他们用铜绕线价格购买了铝绕线的变压器,随即打电话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退还差额,赔偿其停产、误工以及延误给客户发货违约金等经济赔偿。
  接到投诉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投诉的变压器进行调查。经调查了解,德州乐翰焊条有限公司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变压器确实为铝绕线的变压器,当时与电气设备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的是铜绕线变压器。经向电气设备公司进行调查得知,是生产厂家发货时将货发错了,经向生产厂家核实已经确认是将货发错。
  查明事情的缘由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找到电气设备公司负责人进行调解,向其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等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该电气设备公司协商变压器生产厂家赔付德州乐翰焊条有限公司23.9万元。德州乐翰焊条有限公司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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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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