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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门槛 简化手续
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通过改革工商登记及监管制度,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工商分局为尽快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让企业分享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二次创业新动力,推动全区市场主体总量倍增,现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2、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工商局开发)向社会公示。
  4、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2、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30%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2年缴足出资的期限。
  3、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改革企业年度检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
  (一)将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1、企业在年度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2、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3、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二)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三、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一)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
  四、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1、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找不到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2、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3、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1、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3、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及企业管理。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五)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1、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3、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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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服务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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